关于对镇代表赵玉生等意见回复函1

2020-08-31     来源:白璧镇人大联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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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赵玉生等代表:

你(们)在白璧镇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安县政办〔2019〕40号文件表明,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8〕130号)等文件精神,实行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筹资政策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逐步将依法征地后人均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覆盖范围,可按照自主选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筹资责任与保障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允许被征地农民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保障。

(一)按现行政策实施保障

对选择按现行4:3:3(政府、集体、个人)筹资政策进行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应加强保障对象认定工作,及时督促个人、集体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落实筹资责任,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应按月足额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二)免除个人和集体缴费义务

对个人选择不缴费的,可以改变现有筹资责任和保障模式,免除个人和集体的缴费义务,由政府按实际征地面积对被征地农户进行补贴,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按照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执行。

具体补贴对象可以由被征地农户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家庭成员中指定,也可以是被征地农户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所有家庭成员。

补贴对象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相应待遇;补贴对象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叠加执行。被征地农民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同时,可以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目的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可结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使用情况,逐步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遗留问题,为更好贯彻落实此精神,可以先从整村征地拆迁的征地批次中进行试点,成熟后再逐步全面开展。

筹集资金不足的,从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感谢你(们)对我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0年8月31日


审核人:秦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