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楼镇人大主席团关于村委会换届选举热点难点问题答复参考的公告

2021-02-23     来源:转楼镇联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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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村委会成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该如何开展?

       答: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是在审计前向村民公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意义和基本程序,派出审计组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二是审计组召开主要审计工作人员,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代表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三是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并在审计过程中吸纳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等参加。四是在新一轮村委会换届的选民名单公布10日前公布审计结果。村民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审计组作出解释说明。村委会成员任期未满离任的,审计结果在村委会成员离任后一个月内公布。

       2、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村委会公章应该如何保管?

       答:村委会公章是村庄公共权力的象征。为保障村庄权力的顺利交接,避免选举过程中出现乱用印章的漏洞。在换届选举期间,一般都由现任村委会将公章交给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暂时代管。换届选举完成后,由乡镇政府及时将印章发给新一届的村委会。

       3、如何开展妇女“专职专选”?

       答: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中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提名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投票结束后,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在村委会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留出一个名额用于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有几种产生方式?

       答: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由村党组织或上一届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推选产生。召开18周岁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的,参会村民需过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半数;召开户代表村民会议的,参会户代表需过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数,推选会议有效。二是由村党组织或上一届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有效。三是由各村民小组组长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有效。

       5、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后怎么办?

       答:主要有两种办法:一种是以推选时的得票结果为准,依次递补。一种是原来用什么办法产生的,就采取什么办法补选。如出缺不影响村民选举委员会正常工作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以不增补。增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还需上报乡镇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

       6、村委会是否必须设置副主任职位?

       答: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但村委会究竟由多少人组成、设置什么职位比较合适,主要还是要看实际需要和村民意愿。村委会成员较少的村,是可以不设副主任的。但具体设置与否,要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设置副主任的村,在村委会主任不能履职时,应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指定1名委员暂时代替主任履职。

       7、如何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差额人数?

       答: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指的是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应当分别规定差额数,每个职位都要实行差额选举,不能对三个职位笼统规定一个差额数。比如,新一届村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地方性法规规定主任差额1人、副主任差额1人、委员差额2人,那么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应为主任2人、副主任2人、委员5人。

       8、长期外出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如何登记?

       答: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但户籍还在本村的村民,仍然有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这部分村民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动员其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并将告知和反馈情况记录在案。对无法联系或联系后在选举时无法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又不委托其他村民代为投票的,按照当地具体规定,或者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予以登记。不予登记的村民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和其他已登记的村民名单一并公示。

       9、取得香港、澳门永久居住证,以及国外居住证,但没有注销大陆户籍的村民,能否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

       答:持有香港、澳门居住证,以及美国、加拿大和欧洲部分国家居住证的大陆公民,一般都同时保留大陆户籍,享受集体经济成员的经济权利,且不具备参与居住国选举的权利。虽然村民取得居住证,只要其户籍还在本村,且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都可以在户籍所在的村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

       10、村民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时应该等额提名还是差额提名?

       答: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环节,应实行“等额提名”、“差额确定”。即村民在提名候选人时,从村庄全体村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分别提出自己心中认为最适宜担任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位的候选人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汇总计票时,按照“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的要求,根据得票多少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

       11、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环节,在同一职位出现了两名以上的人员提名票数相等的情况怎么办?

       答:在符合当地规定的村委会候选人数差额数的情况下,提名票数相等的人员可以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如果出现了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差额数的情况,则需要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提名,根据再次投票的多少和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这个环节只就提名票数相等的人员进行再次提名和再次投票。

       12、同一村民能否同时作为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成员的正式候选人?

       答:采取分次投票形式的,候选人可以分别参加竞职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三轮投票。候选人在较高职位当选的,不再参加竞职较低职位的投票。采取一次性投票形式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候选人意向,明确候选人参与某一个职位的竞职。

       13、自荐报名是否是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必要程序?没有报名,选举结果是否无效?

       答:村委会换届选举,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目前,各地村委会选举办法中都普遍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提名他人,也可以自我推荐。建议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提名方式,不宜把自荐提名作为必要程序。对于没有自荐报名,而是通过提名他人方式依法当选的村委会成员,其当选结果也应有效。

       14、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联审中发现存在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如何处理?

答: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存在不符合资格条件情形的,必须坚决清除,防止其混入村委会班子。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村委会选举工作方案中,明确了相关资格条件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直接终止其候选人资格。未明确相关资格条件,且当事人不愿意退出的,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终止当事人候选人资格。

       15、另选他人方式当选人员是否需要进行资格联审?

答:资格联审是严把村委会成员“入口关”、从源头净化村委会成员队伍的一项重要制度。只要是村委会成员,不管是村民在候选人名单中选举出来的,还是通过另选他人方式选举出来的,都必须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资格联审中发现另选他人方式当选人员,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应依法取消当选资格,坚决防止其进入村委会班子。

       16、无候选人直接选举方式产生村委会成员的,是否要求参与竞职的人数必须多于职位数?

       答:无候选人直接选举方式实际上是将提名程序和正式选举程序合二为一。所有登记参加选举的人员都是候选人,村民直接从其中投票产生村委会成员,不需要参照有候选人的差额方式。对于一些地方,针对村委会的不同职位,同时采取了无候选人直接选举方式和有候选人方式的,要注意区别对待。除通过无候选人直接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外,其他村委会成员,还是要按照差额原则选举产生。

       17、如何处理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退出的问题?

       答: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不接受提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思想工作,劝其尊重村民意见。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执意退出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尽快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并从预选结果中依次递补。为防止出现村委会成员候选人退出的问题,可以在提名前,由有意向参与竞职的村民个人自愿报名并张榜公布报名人员名单,使村民在了解他人想法的基础上提名。

       18、委托投票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答:一是受委托人必须是委托人的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二是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规定数。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三是要提前履行书面手续,不能“口头委托”,也不能在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临时办理委托手续。四是接受委托的村民不得将委托证交给其他村民,进行再次委托。五是受委托人必须严格遵照委托人意愿进行投票。

       19、委托投票和委托写票有何区别?

       答:委托投票是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到现场参加投票时,用书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的行为。村民选举委员会还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委托写票是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现场投票时,因为文化程度或者身体缺陷等原因无法自行填写选票,委托其他代写人或除候选人以外的村民代为填写选票的行为。相对程序比较简单,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单也无须向村民公布。 

       20、如何采取投票站方式做好投票工作?

       答:投票站一般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各村民小组在各小组公共场所以及人流较多的地方张贴关于投票具体时间的公告,告知村民开放投票站、关闭投票站的具体时间。村民选举委员会指派专人在投票站监督秘密写票等工作,保证村民不受干扰填写选票。投票站到规定时间关闭后,由选举工作人员密封票箱,并负责将票箱监护送达中心投票站或事前确定的某一投票站。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民代表监督下公开唱票、计票。

       21、流动票箱应该如何使用?

       答:流动票箱透明度不高,难以保证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投票意愿,只能作为选举大会和分会场投票的补充形式。对于采用投票站方式投票的,村民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主选择投票时间,也不宜设置流动票箱。确有需要使用流动票箱的,应在选举日前确定流动票箱的数量、接收哪些参选村民的选票、行走路线、相关工作人员等,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公告。

       22、“两个过半”如何计算?

       答:第一个过半,即“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指的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超过半数已经投票,且回收的选票少于或等于发出的选票。投票数以从票箱回收的选票数为准,选票既包括有效票(含弃权票),也包括废票。第二个“过半”,即“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指的是候选人或者其他竞争者得到超过从票箱回收票数的一半以上。

       23、如何处理村委会换届选举出现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的情况?

       答:为选出不足名额,应尽快进行再次投票,即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是第一次投票的继续,同属于一次选举活动。不需要重新和补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由原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另行选举的候选人,以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经过另行选举,当选人数已达3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暂缺;实在难以选出3人的,可暂停换届选举工作,由原村委会成员和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共同开展工作,并适时再启动补选。

       24、贿选与捐助公益事业行为有什么区别?

       答:关键看行为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如果该竞选行为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如改善村民生活、向五保户发放抚慰金、资助村里学生上学、个人出资修路建桥,一般不认定为贿选行为。如果该行为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的,如向本村部分村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直接送钱送物等,影响或者左右其投票意愿的,一般应当认定为贿选行为。

       25、如何验证选票是否有效?

       答:认定选票是否有效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一是未按规定填写,但能清楚判断候选人意向的选票,应认定为有效选票。二是局部画错的,不能将整张选票作废,能够辨认的部分应认定为有效。三是村民未填写任何符号就将选票投入票箱,或者在选票上作出明确的弃权表示的,称之为弃权票,应认定为有效选票。四是对疑难选票,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集体认定,唱票等选举工作人员不得自作主张。容易引发纠纷的选票,村民选举委员会还应召集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26、村民代表名额如何分配?

       答:村民代表有两种名额分配方式。一是以相邻的5户至15户划分一个选区,有多少村民代表名额就划分多少个选区,每个选区分配一个代表名额。二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划分选区,把村民代表名额数分到各个村民小组。或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代表;或者由村民小组根据代表名额在村民小组内划分选区,每个选区分配一个名额。

       27、村民小组组长如何推选?

       答: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推选村民小组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一般由村委会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既可以差额也可以等额推选。差额推选的,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等额推选或者虽是差额推选但分歧不大的,也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无论是无记名投票还是举手表决,都要遵循村民小组会议的议事规则,即必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组长后,还应及时报村委会备案。

       28、新老村委会不能正常交接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新老村委会的交接工作,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主持,村党组织参与。上一届村委会不向新一届村委会移交工作的,由乡镇党委政府、村党组织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对于工作交接过程中发生破坏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设备、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或者违法处理债权债务的,还应督促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9、如何做好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工作?

       答: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产生新一届村委会后,由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马上主持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并逐项提请参会村民表决。二是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时,在其中明确村民会议授权给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权力。三是新一届村委会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根据村民意见制定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议案,并组织召开专门会议表决授权议案。授权和表决的情况应当张榜公布,并报乡镇备案。但以下事项不能授权给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2)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修订;(3)村委会成员的选举、罢免;(4)村民代表人数的确定;(5)其他必须由村民会议行使的职权。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0、哪些属于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档案?

       答: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乡镇以上党委、政府有关选举工作的文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村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宣传发动工作及宣传材料;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参选村民登记册;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花名册、待遇情况;候选人提名票和提名大会资料、候选人确定公告;参选证、委托投票证、选票式样;投票选举大会议程或者中心投票站投票流程,有关工作人员名单;选票及检票结果统计;选举情况报告单;本届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花名册;村委会下设委员会工作人员名单;村委会任期目标及职责分工;村委会选举工作会议记录及其他记录;任期和离任审计、民主评议结果;工作移交情况;选举工作书面总结;其他有关选举材料、资料。

 


审核人: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