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和火灾安全防范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现就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禁止区域:在太康县行政辖区全域内。
二、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四、禁止燃放烟花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机关单位从通告之日起,要积极组织开展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执行禁止规定,违反本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政纪处分。
六、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工作。
七、对违反本通告在太康县辖区内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对违反本通告,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依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十二、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