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庄镇县十五届人大代表:
太康县人大履职网络服务平台已发起手机APP评估,请各位人大代表从即日起在手机上开始自评,到2月10日结束。
毛庄镇人大代表联络站
2021年2月1日
附:太康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太康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2017年7月26日太康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人大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河南省实施
第二条 人大代表履职评价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谁选举、谁监督、谁考核”的原则,认真贯彻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着眼于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
第三条 履职评价对象为太康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评分办法
第四条 人大代表履职评价的内容包括:遵纪守法情况、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情况、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情况、联系基层组织和群众情况等。考核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奖励加分计入总分。
(一)遵纪守法情况(15分)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本职工作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5分);
2.热心公益事业,服务社会(5分);
3.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5分)。
评分规则:
1.年度内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政策行为的,得5分;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政策行为受到处罚的,扣5分;代表在本职岗位上获县、市、省、国家级先进的分别得1--5分;
2.每做一件或一次好人好事(如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助力脱贫攻坚、捐助社会公益事业等)得2分,累计不超过5分;被有关单位、社会各界评为社会影响大、贡献大的事件1次得5分,本项不重复得分;
3.无因代表个人行为而造成上访或对社会负面影响得5分;造成上访1次的不得分;造成群访或社会负面影响大的扣5分。
(二)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情况(35分)
1.参加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分组讨论发言情况(15分);
2.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发言情况(10分);
3.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10分)。
评分规则:
1.出席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每次得3分,代表团会议、分组讨论发言每次得2分,满分为15分;
2.审议各项工作报告积极踊跃发言且质量较高,被大会简报摘发每篇得5分,其他情况酌情给分,满分为10分;
3.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得8分,附议代表得3分;提出1件建议得5分,附议代表得1分,2件以上得10分;未提出议案、建议的不得分。
4.全程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该大项不得分。
(三)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情况(45分)
1.应邀参加或列席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一府两院”、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各种会议,参加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考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情况(10分);
2.围绕全县工作中心、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视察调研,了解真实情况,撰写调研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10分);
3.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撰写学习笔记和学习体会,参加市、县人大常委会或选举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情况(10分);
4.参加代表小组或专业代表小组活动情况(5分);
5.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5分);
6.联系、接待选民,向选民述职,接受述职评议,开展代表履职承诺情况(5分)。
评分规则:
1.应邀参加或列席会议1次得3分,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考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1次得5分,2次以上得10分,满分为10分,均未参加不得分;
2.参加代表集中视察、调研活动1次并写有调研报告得5分,两次以上得10分,满分为10分,未参加不得分;
3.参加市、县人大常委会或选举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1次并撰写学习笔记和学习体会得5分,参加两次以上学习培训,有笔记和体会得10分。没有笔记和心得体会的每次扣3分;
4.代表每参加1次代表小组(专业代表小组)活动得2分,满分为5分,未参加不得分;
5.提出建议1件得3分,2件以上得4分,附议代表得1分,满分为5分;未提出建议不得分;
6.向原选举单位递交书面述职报告或接受述职评议得5分,未递交述职报告或未接受述职评议不得分。
(四)联系基层组织和群众情况(5分)
深入基层实际,联系基层组织和群众,广泛听取基层组织和群众意见,反映群众需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等情况。(5分)。
评分规则:
代表经常性联系选民,倾听群众呼声,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年内至少进代表之家或代表联络站(室)接待选民一次以上,每次计2分。每年固定走访联系5名选民,计3分。此项累计最高得5分。
(五)奖励加分
代表在履职中有下列情况的,给予加分奖励。
1.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所提议案被大会主席团确定为大会议案,领衔代表加5分,附议案人加1分;
2.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被县人大常委会列为重点督办建议,每一件加2分,被评为优秀代表建议的再加2分;
3.积极组织和参加代表小组(专业代表小组)活动,且有活动成果,组长加3分,成员加1分;
4.在新闻媒体上发表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履职经验体会和调研文章,被县级采纳每篇加2分,被市级采纳每篇加3分,被省级采纳每篇加5分,被国家级采纳每篇加10分;
5.参加代表活动占用的时间,每年达到十五天或以上的,按每年度加5分。
第三章 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代表履职评价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实施,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县直一团、二团具体实施。县人大常委会选工委负责协调、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县直一团、二团要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分别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详细记载代表的履职情况。各代表小组、专业代表小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其他工作委员会,也要记载代表履职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 建立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和接受评议的制度。每年11月底前,代表都要分别向原选举单位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县直一团、二团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选区的代表述职评议工作。
第八条 代表履职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履职评价采取代表自评、选民评议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评价的程序为:
(一)代表本人根据评价细则自行打分,提出自我评价意见,并提供具体履职情况;
(二)代表向选民开展年度履职情况述职,选民代表根据代表述职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评议,评议按“满意”“较满意”“一般”分档进行,并填写评议表,满意、较满意和一般分别对应100分、85分、70分折算出得分。各代表小组、专业代表小组向乡镇人大主席团反馈所记载的代表履职情况;
(三)乡镇人大主席团,县直一团、二团收集汇总代表述职、自我评价、履职情况记载、奖励加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提出评价等次的意见,并报县人大常委会选工委备案;
(四)乡镇人大主席团,县直一团、二团每月适时在“人大代表之家”将代表履职评价情况和积分情况公示;
(五)县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汇总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评价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九条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县直一团、二团按照代表自评、选民评议和组织评定分别占20%、40%、40%的比例计算得出代表的综合得分。代表履职评价分为优、良、平、差。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70—89分为良,60—69分为平,59分以下为差。
第十条 评价结果应作为评选优秀代表、代表连任或者予以诫勉、劝辞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评价为“优”的代表,予以表彰奖励;连续五年评价为“优、良”的代表优先推荐为连任人选;连续两年评价为“平”或者一年评价为“差”的代表,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评价为“差”的代表,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十一条 代表履职评价结果在县人代会期间通报,县人大常委会每年评选30名履职优秀人大代表、10件优秀代表建议、6个人大工作先进乡镇和单位,10名先进人大工作者,在年初县人代会闭幕式结束后,召开年度人大工作表彰会,对上年度人大工作和在代表主题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颁发奖牌。
第十二条 对评价为履职差的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将对其进行约谈,连续两年评价为履职差的代表,建议有关选举单位劝其辞去代表职务或罢免代表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代表有《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依法处理,暂不列入年度评价范围。
第十四条 在本行政区域的市级和乡级人大代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太康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