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 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扩宽人大工作渠道,保证人大依 法行使权力,充分发挥人大主席团整体作 用,依法加强对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进行有 效监督,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人大主席团会议按《河南省乡镇 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的规定,一般三个月 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
第二条人大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其委托 的副主席主持召开。
第三条人大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主席团 全体成员应按时到会,依法行使职权,除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外,都应出席会议。
第四条主席团会议必须在主席团全体成 员过半数出席情况下方可举行,每次会议的议题以安排一至二个为宜,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
第五条人大主席团每次会议的日期,由人 大主席或专职主席决定,会议议程萆案由人大 主席、副主席会同秘书或主席团有关成员拟 定,提请主席团全体组成人员通过。
第六条人大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 可以列席会议:乡政府的正、副乡长,政府所属部门的负责人,各代表小组组长,需要列席 会议的人大代表和有关人员。
第七条人大主席团每年两次听取镇政府的 工作汇报,对政府及所属部门工作进行评议。
第八条人大主席团会议的议程和议题,应 提前预告主席团成员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 员,以便其围绕议题开展调研做好准备,讨论 问题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实事求是,有理有据。
第九条人大主席团会议要认真记录,重点 意见和建议进行专题整理,转交有关部门研究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