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降低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努力营造出文明安全、节约环保的社会新风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县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现公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禁放区域:全镇范围内。
二、法律责任
(一) 违反规定擅自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单位处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个人处 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老城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