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寨镇农村居民诚信评价办法

2021-01-19     来源:师寨镇人大联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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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寨镇农村居民诚信评价办法 


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农村诚信管理行为,倡树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价值导向,强化农村居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师寨镇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师寨镇农村居民诚信评价办法》,请各位选民学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农村诚信管理行为,倡树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价值导向,强化农村居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 〔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6〕98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居民,是指户口在师寨镇域内农村的年满十八周岁及以上的居民。    

第三条  农村居民诚信管理遵循民主公开、全面覆盖、信息共享、动态更新、准确及时、公开便民的原则,做好管理工作,保守秘密,依法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村负责本村居民的诚信管理及应用工作,并及时向镇文明办报送重要诚信信息,共同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条  镇文明办要积极宣传报道诚信建设中的守信典型案例,披露、曝光各种失信行为和事件,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浓厚氛围。


 第二章  居民诚信信息

第六条  居民诚信信息主要来自各村、镇直各部门对本镇居民诚信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七条  居民诚信信息管理坚持合规、审慎、必要的原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居民诚信信息包括日常信息、社会信息、整改信息。

(一)日常信息分为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守信信息是指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方针行为及受到的表彰奖励、参加新时代文明实践、慈善捐赠、好人好事、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信息;失信信息是指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村规民约、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信息。    

(二)整改信息主要是指按要求和规定整改到位的信息,以及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失信信息。     

(三)社会信息是指从各村和有关部门获取的本村居民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九条  居民诚信信息管理工作由村诚信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居民诚信评价

第九条  根据农村工作实际,在进行居民诚信评价时,采取“共用一个标准、分类实施评价”的方法,普通村民和重点人群分别进行集中评价、排名,既在本村排名,也在全镇范围内排名。

重点人群是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两委成员、村民代表、中共党员、党代表、人大代表等。    

第十条  村诚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村民诚信信息进行评价和认定,认定诚信信息时要告知当事人,说明认定原因、奖惩标准及影响。

第十一条  对失信信息,村诚信管理领导小组确认属实的,对当事人下达失信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整改的,列入失信名单,召开会议后进行村内公示。

第十二条  村民诚信信息每月底前在村内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居民诚信评价周期为一个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村民;    

(二)户口迁出本村且不在本村居住的;    

(三)因涉嫌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居民死亡的;    

(五)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失信:     

(一)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抗、阻挠开展中心工作的;    

(四)不履行赡养人义务,虐待老人、不赡养老人的;    

(五)有其它严重违反村规民约行为的。   

 第十五条  居民诚信评价有效期均为不超过一年,有效期截止当年的12月31日,但失信信息处于未改正的持续状态时,有效期顺延至下一年度,直至整改完成年度。 


第四章 居民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居民的诚信信息和诚信评价结果在本村公开,可采取村级会议、广播宣传、公开栏等多种方式公开,其中,重点人群的诚信信息和诚信评价结果可在镇域公开。 


第五章  居民信息应用

第十七条  各村应根据村情实际,出台本村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通过积分兑换、设立“诚信激励资金”等方式,对不同诚信等次的居民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让守信者得好处、失信者受限制。    

第十八条  诚信激励主要包括精神鼓励、物质奖励、政策激励和社会奖励等。    精神鼓励是指通过广播表扬、开会表扬、公开栏宣传、媒体宣传、发放喜报、颁发证书等方式进行激励。     物质奖励是指通过到爱心超市进行积分兑换、兑现“诚信激励资金”以及实物等进行激励。    政策激励是指通过优先推荐(如诚信示范户、道德模范、党代表、人大代表等)、优先享受补贴补助、优先享受福利待遇等方式进行激励。    社会奖励是享受村提供的志愿服务、优先受邀参加镇村组织的活动等奖励政策。

镇政府设立1万元“诚信激励资金”,用于奖励开展诚信建设效果显著的村。    

第十九条  失信惩戒主要包括社会惩戒、物质惩戒、政策限制等。    社会惩戒是指通过发放整改通知书、公开批评、黑榜公示失信信息、受限参加村组织的各类活动等方式进行惩戒。    物质惩戒是指通过取消福利、减少福利、不享受“诚信激励资金”等方式进行惩戒。    政策限制是指通过取消村级层面的评先选优、发展党员资格,取消须经村申请的一切荣誉、资格评定和优惠政策,取消或减少村级福利待遇以及其他应予限制的措施等方式进行惩戒。    第二十条  鼓励居民通过参加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社会公益服务活动修复自身信用,村民发生失信行为已经整改到位的,可以向村诚信管理领导小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属实后恢复下一个时间节点的福利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镇文明办负责镇域内诚信建设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失信行为涉及家庭的,影响家庭所有成员的诚信评价。    第二十三条  长期居住在本地的外地人原则上纳入农村居民诚信评价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 日起实施。 

附件1:师寨镇农村居民诚信信息指标目录 (2020年版)


附件1

师寨镇农村居民诚信信息指标目录(2020年版)

 

(一)文明实践

1.义务参加村内环境整治、防火禁烧、维修水电、治安巡逻等村务活动

2.服从村红白理事会管理,勤俭节约,喜事新办、白事简办

3.义务参加各级组织的救火、防汛、排涝、抢险、救灾活动

4.志愿主动帮扶与自己没有亲属关系的贫困弱势群体的

5.参加村组织的理论宣讲、法律普及、科技科普、健康保健等各类培训的

6.参加镇村组织的文化节庆表演、农民丰收节展演、农民运动会比赛等的

7.代表镇参加区级及以上文化节庆表演、体育比赛等的

(二)社会公益

1.积极参加组织成立农村公益组织且发挥明显作用的

2.社会事务中自愿捐款、捐物的

3.无偿献血的

(三)公民道德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集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移风易俗、乡风文明,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公正,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

3.建立正常人际关系,诚信为上、尊重他人、互敬互让、民主友善,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4.勤俭节约,破除陈规陋习,喜事新办、丧事从俭

5.孝敬父母,善待子女,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积极创建文明家庭的

6.拾金不昧

(四)村民自治

1.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的

2.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中积极作为,成效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

3.在环境整治、生态保护、绿化养护、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双违拆迁、危房改造、征地拆迁、文明创建、诚信建设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4.不从事或参与违法制售、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活动,并积极举报此类活动

5.不从事或参与破坏耕地、违法建设、污染环境、无证照生产经营等活动,并积极同此类活动作斗争

6.不从事、不参与、不协助或不为他人提供便利,使得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生产安全问题等事宜

7.不从事或参加邪教组织等违法行为

8.积极配合和支持镇村开展集中整治活动的

9.组织居民协商解决农村公共问题或开展文明睦邻活动的

10.对村内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11.带头拆除乱搭乱建

12.不计较个人得失,积极配合村建设农田水利设施、路网、电缆、管道等的

13.自觉维护公共设施,义务维修破损公共设施的

(五)表彰奖励

1.受到村、镇、区、市、省、国家级表彰奖励的

(六)国防建设

1.适龄青年主动参军入伍的

2.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及相当表彰奖励的

3.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

4.积极参加民兵组织和民兵专业化队伍,为民兵队伍提供人员、技能、设备支持保障的

二、失信信息

(一)村民自治

1.不团结,拉帮结派、搞派性对立,造成恶劣影响或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2.对上级安排的工作,不按要求落实或者说三道四,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3.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在现场大声喧哗、起哄、接打电话或提及无关话题等的

4.非法侵占、冒领骗取低保、社保、耕地补贴以及其他政府补助补贴、社会福利等

5.违法建设拒不拆除的

6.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拒不恢复原状的

7.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

8.在拆迁、拆违、土地调整、旧村改造等过程中无理取闹、缠访缠诉、漫天要价或采取其他非法过激手段干扰阻挠,或在拆迁、拆违、土地调整、旧村改造等过程中已领取补偿,无故阻碍拆迁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的

9.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

10.违反村镇规划擅自新建、翻建房屋的

11.乱挖乱改道路、排水沟、房屋围墙等的

12.乱搭乱建以及损害四邻利益,影响他人生活的

13.私养禽畜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污染周边环境,以及从事经营活动存在环保污染或安全隐患的

14.在禁养区养殖不按要求进行拆除的

15.焚烧垃圾、秸秆等违规用火的

16.在村镇自来水、卫生厕所、天燃气、电力、通讯等公共事业方面的改造或管路安装过程中,阻挠正常施工的

17.侵害集体利益,损坏水利、道路、交通、通讯、生产、健身等公共设施,以及集体财物的

18.因个人利益越级上访、极端上访、恶意上访、缠访、闹访和非法群体性聚集的

(二)公共秩序

1.乱堆乱倒乱扔垃圾、乱堆乱放杂草杂物、乱排污水影响环境卫生的

2.违规占用广场、道路打场晒粮、停放车辆的

3.占用公共部位乱摆乱卖、圈地种植的

4.乱贴乱挂或粉刷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焚烧垃圾、枯草树叶或其他废弃物的

6.果园内地膜、反光膜、果袋不自行清理的

7.房前屋后环境卫生不达标,环境治理达不到要求标准的

8.辱骂、诽谤他人、酗酒闹事、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不按规定养犬,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

10.有破坏或偷盗行为的

11.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12.刁难、辱骂镇村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13.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具和场所的

14.私自砍伐林木的

(三)文明道德

1.邻居失和拒不接受调解、造成不良影响的

2.侮辱诽谤他人、造谣生事、拨弄是非,造成不良影响的

3.子女虐待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兄弟姐妹或叔侄等亲属之间因特殊情况(特困供养)只领钱不供养的

4.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子女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搞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6.大操大办“红白喜事”的

7.有违规燃放鞭炮行为的

8.祭祀扫墓有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等行为,造成火灾的

9.拒不配合村镇开展集中整治或落实工作任务的

10.人为造成他人房屋及其他财产损失,拒不维修赔偿的

11.个体经营者欺客宰客、强买强卖,造成不良影响的

12.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土地使用权的

13.无理取闹、干扰集体发包活动,不履行集体发包合同的

14.信用卡不按期还款被银行催款的

15.通过公共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等)虚假投诉、举报的

16.利用微信、论坛、微博等发布、传播不良信息的

17.其他违反村规民约及公序良俗的


审核人: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