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鼓励人大代表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含议案,以下简称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优秀建议每年表彰一次,每次表彰的数量一般为建议总数的5%—10%。
第三条 代表优秀建议评选范围为当年度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或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
第四条 代表优秀建议的评选条件:
(一)建议事项必须是属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县常务委员会、乡人大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二)建议所提内容应当是围绕民主法制建设、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建议应当对全乡长远规划、宏观决策具有参考价值,办理结果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建议内容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清楚,要求解决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准确,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比较强。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评议工作在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
(二)评选工作坚持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综合评选的原则;
(三)优秀建议推荐名单由代表小组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
(四)优秀建议初步名单在广泛听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