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视察制度

2020-12-01     来源:葛埠口乡人大代表
分享:

一、人大代表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视察、调研等活动,做到知情知政、依法履行职务。

二、代表视察主要围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议题;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全乡及辖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进行。

三、代表视察的方式应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代表的意愿确定,可采取小组集体视察、各级人大代表联合视察、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视察等方式进行。代表视察的人数、时间、地点和内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意愿确定。

四、认真做好视察前的准备工作。办事处人大工委要按照目的明确,重点突出,选题准确,组织周密,时效性强的要求,确定视察的范围和内容、制定视察的计划;要根据不同的视察对象,并考虑到代表的素质和文化程度的差异性、专业特长,合理划分视察小组,科学的组织视察活动。组织代表视察应提前通知代表和被视察单位,请被视察单位认真做好有关准备,积极配合代表视察,热情接待,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五、代表在视察中,代表可以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代表及代表小组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填写区人大统一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登记表。凡需由区“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交县人大常委会选工委转“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凡需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由办事处人大工委转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办理。

六、人大代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题视察和专题调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审核人:毛瑞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