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与选区选民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促进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二、人大代表要经常深入选区和基层,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座谈与走访相结合,主题接待与随机面谈相结合,工作随访与电话、信件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地开展联系选民活动。
三、每位人大代表联系本选区选民每年至少5 人以上,要深入选区走访选民,广泛听取选民的建议和意见。
四、人大代表要积极向选民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监督促进法律、法规、政策和人大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五、人大代表本人联系选民的情况,要有详细记录。
六、各代表小组要加强对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并做好相关的服务与保障工作,确保代表联系选民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