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视察制度

2020-12-10     来源:北窑街道人大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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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代表开展视察工作是代表履行职务的重要形式。代表视察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街道人大工委组织,代表个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持证视察,视察结束后,要向街道人大工委汇报情况。

      2、代表视察可以采取约见被视察单位的负责人。被约见的负责人或受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通过听取被视察单位汇报、现场查看、同群众座谈、个别交谈等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3、街道人大工委每年至少应组织代表进行2-3次视察调研活动。视察活动应当结合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全区中心工作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人大代表进行集体视察。要做到目的明确,安排周密,抓住问题实质,提出建设意见,真正起到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的作用。


审核人:闫秀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