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述职办法
(2020年11月13日浚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浚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述职是指县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汇报自己任期内履行代表法定职责和发挥代表作用的情况,以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每名代表确保届内至少向原选区选民述职一次。
第三条 代表述职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各镇(街道)人大组织实施。
各镇(街道)人大负责制定代表述职工作计划,确定年度述职代表,组织召开代表述职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选工委负责代表述职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1、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2、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情况;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4、参加县人大常委会或镇人大组织的学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联络站活动、代表小组活动等情况;
5、贯彻“三联系三服务”制度情况;
6、履行代表职责中存在的不足及今后工作打算。
第五条 代表述职采取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分为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两种。每次述职的代表人数原则上不低于人大代表总数的20%。各镇(街道)人大确定述职代表后,于召开会议一个月前通知述职代表,并向代表所在选区选民公布。
第六条 述职代表应做好述职准备,按照述职内容书面写出述职报告,填写《人大代表述职情况登记表》。
代表述职可以在本选区选民大会上进行,也可以在本选区选民代表会议上进行。
代表在选民代表会议上述职的,参会的选民代表应有一定数量和代表性,其数量和人员由各镇(街道)人大根据选区实际确定。
第七条 召开代表述职会议按选区进行,由各镇(街道)人大负责人主持。
第八条 代表向选民述职后,应听取选民的评议,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对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进行情况说明。
选民或选民代表采用填写测评票的方式,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对述职代表进行评议。评议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议结果应当场公布。对满意票虽然超过半数,但得票较低者,镇(街道)人大要对其谈话提醒;对满意票不过半数或基本满意超过三分之一者,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将其列入下一年述职评议对象。两次述职评议不合格者,县人大常委会可与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九条 代表述职会议结束后,各镇(街道)人大要进行认真总结,撰写总结报告;然后将总结报告、县人大代表述职报告以及述职情况登记表(两份)、评议意见、评议得票情况一并报县人大常委会选工委。县人大常委会将其存入代表履职档案,作为代表评先评优和建议下届连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