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人大的常设专门机构。其职责是: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或者乡镇人大会议通过的专门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的机构。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选举和补选后公布的代表名单,必须经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所列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然后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由其予以确认和公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还要对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提出报告。
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作为集体参谋助手班子,主要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工作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行使职权当好参谋助手。作为集体服务班子,主要是为本级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服务;为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服务;为本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服务。在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是常委会的综合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为“三会”即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会议服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起草、研究、修改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协助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并在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方面开展有关工作和调研;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就有关港澳两个基本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本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办公厅(室)、工作委员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等,也都肩负有相应的服务和保障的职责。根据2015年8月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委会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