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代表视察调研活动是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项重要形式,全体代表应积极参加。代表视察调研的主要形式为:集体视察调研、代表单独或几名代表一起持证视察调研。
二、人大代表视察调研按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必要时可增加专题视察调研。
三、视察调研的主要内容: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地的贯彻执行情况;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本地有关行政、司法机关执法情况和工作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认真做好视察调研前的准备工作。根据视察调研内容,拟定视察调研方案,并提前通知代表和被视察调研单位。
五、被视察调研单位要热情接待代表视察调研,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视察调研时可以邀请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六、视察调研中,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可以听取被视察调研单位的工作汇报,可以实地察看工作情况,可以向被视察调研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视察调研中形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或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办理。
七、视察调研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写出视察调研报告。
八、政府、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开展视察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