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代表应当牢固树立选民意识和群众观念,对选区选民负责,与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
二、人大代表要经常深入选区和基层,通过接待、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同选民的日常联系,每年至少联系4次。
三、人大代表每人联系5名以上选民,并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拓展联系对象。
四、代表联系选民的内容
1、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2、向选民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3、听取选民对本行政区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原选区选民的要求,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参加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准备;
4、围绕县人大常委会及其镇人大工作安排,征求代表所在单位、行业和选民的意见建议,为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视察和调研等活动做准备;
5、向原选区选民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