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民群众对于以下机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代表联络站向代表反映:
1、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2、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3、市、县监察委员会;
4、市、县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机构;
5、市、县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机构;
6、受市、县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
7、市、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在乡镇的直属机构;
8、镇政府。
二、联络站不予接待以下事项:
1、已经或者应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仲裁解决的事项;
2、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3、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解决途径或方法的事项;
4、个人信访事项。
三、凡选民群众向代表反映的事项超出接待范围的,由代表与代表联络站站长商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