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工作制度
一、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工作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的一项重要形式,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各项有组织的视察活动。代表视察的主要形式为:代表集体视察、代表单独或几名代表一起持证视察。
二、视察的主要内容: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地的贯彻执行情况;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进程;本地有关行政、司法机关执法情况和工作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三、代表视察的内容、对象、时间由代表提出,由人大街道工委负责安排,并做好视察前的准备工作。代表可以提出约见“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的要求,相关负责人应到场,回答代表询问和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
四、代表及代表小组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统一整理登记,通过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交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五、人大代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