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宁平镇人大代表联络站关于转发郸城县城乡居民2021年医保缴费的通知

2020-10-19     来源:宁平镇人大代表联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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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选民:

       2021 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缴费了,为方便各位选民办理参保手续,现转发郸城县城乡居民2021年医保缴费的通知,具体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参保缴费时间

征缴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12月。

三、参保登记缴费

2021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征缴,由各乡镇政府(办事处、高新区)负责组织实施,参保人员必须在户口所在地以户口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必须跟随家庭成员一起参加)。

四、参保缴费标准

2021年度我县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280元。特困人员、艾滋病家庭及成员、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孤儿个人不缴费,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府给予每人30元资助,2021年度按250元征缴,

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统筹医疗待遇。自2020年1月1日起,开通了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定点范围为参保地所在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其中定点村卫生室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2、门诊“两病”医疗待遇。“两病”门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暂定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最高报补比例为55%,高血压门诊用药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元/人,糖尿病门诊用药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50元/人,实际支付限额纳入门诊统筹的年度支付总限额。

3、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共18个病种。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扣除自费部分后,由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按65%比例(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按85%比例支付),当月支付额度不超过当月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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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是指临床路径明确、疗效确切且费用比较昂贵的病种(或治疗项目)。重特大疾病的门诊病种共有35种,住院病种共有33种。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其中,对住院病种实行限价管理,门诊病种实行限额管理。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住院病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 65%,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病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门诊腹膜透析支付比例为85%,其他门诊病种支付比例为80%,统筹基金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限额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农村贫困人口发生的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85%。)

3、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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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对全县80岁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4、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600元,剖宫产16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5、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随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不需缴费)。

六、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1.保障范围: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2.保障水平: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1万元。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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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医疗待遇

1、保障对象: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具有我县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困境儿童。

2、保障范围: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困难群众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由大病补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报销。

3、报销标准: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其他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

2020年度全县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不设封顶线。以后年度,根据筹资标准、保障对象、保障水平、医疗费用的变化,对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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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就医程序

(一)统筹地区内就医

1、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内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应在入院后24小时内持居民身份证、城乡居民医保证、住院证等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登记处办理住院登记,登录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出院时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报销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到参保地外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市内无异地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要提前或当天到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居民医保窗口办理备案手续(填写备案表)。

2、参保居民就近在参保地(县、市、区)外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医疗费用由参保患者先行垫付,出院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二)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1、参保居民患病转诊转院至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诊治所患疾病本县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

(2)所患疾病在当地无条件治疗的;

(3)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

2、参保居民转诊转院到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先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主治医师提出意见,专家小组会诊,写出会诊记录,并按规定填写转诊转院有关病情,经相关科主任和医院医保科签署意见后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诊窗口备案,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经办机构同步办理电子转诊;参保居民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等相关证件,办理住院登记,出院时直接结算。

转诊转院原则上应转往省、市确定的市级及以上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3、参保居民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3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处备案。

4、参保居民因急诊、精神病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相关手续的,应在入院之日起7日内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处备案。

5、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急诊、异地就医相关手续或自行到参保地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

6、参保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办理报销需要材料

①病人需本人前来携带身份证、医疗本、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复印件(本人或一个户口本上的就行)

(0-7岁小孩没有身份证在乡镇卫生院办理参合卡)。

②就诊医院需要提供如下:住院收费票据、疾病诊断证明书、费用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及出院小结)并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③住院医疗机构为当地医保点证明(待全省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库建立后,取消该项证明)

④办理有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的需携带备案表。

报销地址:郸城县未来大道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居民医保窗口

异地就医审核备案地址:郸城县未来大道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居民医保窗口

异地就医、报销咨询电话:0394-318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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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王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