逊母口镇心连心雷锋服务队章程

2020-10-14     来源:逊母口镇联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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逊母口镇心连心雷锋服务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逊母口镇心连心雷锋服务队。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凝聚爱心力量,共同携手,关注特困老人、困境儿童,持续开展助老、助困、助残、环境保护、爱心送考,定期举办“义诊、义剪、义修”和宣传普法、防诈骗等活动。

第四条 本单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太康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太康县民政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逊母口镇政府院内。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张新静。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叁万元;出资者:张新静,金额:叁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凝聚爱心力量,共同携手,主要开展慈孤助学、敬老扶弱、扶残济困、环境保护、义务巡逻,调解矛盾,普法宣传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志愿者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会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4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会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会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四条 会员权利: 

1、所有加入逊母口镇心连心雷锋服务队的会员均有平等享受该协会的所有权利。 

2、会员有对协会内部工作提出质疑、监督各部门工作的权利。 

3、会员有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4、会员有对理事会及其他会员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5、会员享有投票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6、会员有退出本协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会员义务:

1、所有加入逊母口镇心连心雷锋服务队的会员必须遵守本协会所有规章、制度。 

2、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3、会员参加本协会活动,应积极完成本协会分配的任务,不计报酬,奉献爱心。 

4、会员有自觉维护本协会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5、会员应积极向本协会提出工作建议,同时可对一些重大问题发表个人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入会条件: 

1、承认和遵守逊母口镇心连心雷锋服务队组织章程。 

2、必须自愿加入逊母口镇心连心雷锋服务队。 

3、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关心社会、品行优良、自愿无偿为社会服务的爱心人士。 

4、具有奉献精神和无私的品德素质,不贪图物质报酬及个人私利。 

5、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及条件。 

7、能有一定的志愿服务工作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入会程序:

1、个人提出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 

2、填写入会申请表。 

3、填写个人资料表。 

4、提交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2寸个人近期免冠照片电子照1张。 

5、由协会发放会员证。  

第二十八条 退会程序: 

1、个人提出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 

2、如果退会成员为理事会成员,则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理事会,待办理好相关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理事会应及时考核并任命相关人员到岗。 

3、向协会交还会员证。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年终总结大会(具体时间根据情况而定): 

1、对本年度会员情况及爱心捐赠活动情况进行总结。 

2、对下一年的活动计划进行公布。   

3、本年度财务公布。 

4、对优秀会员的表彰及证书、礼品的颁发。 

第三十条 活动计划会:

1、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确定。 

2、捐赠对象的确定。 

3、捐赠金额的确定、捐赠物品的确定。 

4、车辆数量的安排及确定、驾驶人员数量的安排及确定。

5、后勤保障、物资采购的确定。 

6、前期捐赠对象的信息收集、确认。 

7、应急方案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活动总结会: 

1、对本次活动的经验总结。 

2、对下次活动的展望及要求。 

第三十二条 会议用餐经费及其他: 

1、所有会议的用餐经费均由实际参会人员AA制均摊。不得占用捐赠资金。 

2、所有会议的开会地点均由会长及副会长协商确定。为公平起见,会议用餐及酒水均不在本协会会员经营范围内进行用餐及采购。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新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财务制度 

1、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钱账分管,分设出纳、会计两人。 

2、增设监事一人,可对出纳、会计的钱账随时进行监管。 

3、所有捐赠款项,均交由出纳妥善保管,出纳须为其出具收款收据。 

4、严格实行两支笔签字制度,所有款项的支出,必须经经办人签字后,又由分管的副会长及会长共同签字确认,出纳才可支付现金。 

5、 所有捐赠资金的支出,必须有受捐赠人的签字或画押,且捐赠现场至少应有三人在场做证,并应有相对应的照片或视频资料作为佐证。 

6、所有捐赠物资的支出,必须有受捐赠人的签字或画押,且捐赠现场至少应有三人在场做证,并应有相对应的照片或视频资料作为佐证。 

7、所有捐赠物资的采购,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在正规市场购买,并开具正规发票或者收款收据。 

8、 所有活动车辆的油费,均应开具正规发票方可报销。且事前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根据该车辆的实际耗油量进行确认。    9、出纳应做好资金的收付工作,做好现金账。并将所有原始单据交会计做账。每次活动结束后,现金余额应与会计的总账余额相符。 

10、会计应做好相应账务。每次活动结束后,总账余额应与出纳的现金账余额相符。 

11、会计应保管好所有原始单据备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单位理事会成员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XX月X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任何成员如冒用本协会名义、标志和相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或商业活动的,本协会有权要求法律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审核人: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