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形式和根本途径。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人大代表只有密切联系群众,及时了解民情民意,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才能真正代表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代表人民行使好当家作主的权力,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切实把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第二条 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是发挥好代表作用的客观要求。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委托,接受人民监督。人大代表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责任,人大代表在履行好代表职责的同时又要履行好代表义务。人大代表为了更好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就应当到群众中去,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社情民意;了解法律、政策实施情况;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盼,客观全面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提出高质量议案和建议,使国家权力机关做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科学,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愿。
第三条 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是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群众,是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人大代表通过联系人民群众,积极宣传并协助推进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又向党和国家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使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点地发展。同时,人大代表具有贴近群众、了解民情的优势,可以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合理诉求,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群众工作要以服务全镇工作大局为根本目标,紧紧围绕我镇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目标来规划、来开展。
第四条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人大代表联系各族人民,为我街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统一要求、分类指导。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要针对人大代表的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和行业特点,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分类指导。
第六条 联系实际、突出实效。要紧密联系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街道的实际,把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与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起来,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反映群众意愿,切实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 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按照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要求,及时总结成功经验,不断拓展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形式和渠道,不断创新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思路、方法和机制,紧贴时代发展和现实需要。
第三章 联系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认真学习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并及时了解贯彻执行的情况。
第九条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充分发表建设性的意见,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立法、监督等各项职责发挥好代表作用。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条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社情民意,积极提出高质量和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议案或建议。
第十一条 了解人民群众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办好事、解难事。
第十二条 乡镇人大代表要广泛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原则上县人大代表联系2至3名(户)。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可根据地域、工作性质和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联系对象。每年联系、走访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人大代表将个人信息、联系方式在原选区或选举单位的网站、新媒体上进行公布,通过在互联网上建立邮箱、个人网页、QQ、微博、微信、飞信等方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十四条 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五条 参加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
第十六条 参加小组活动或人大代表之家活动。参加闭会期间的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每半年不少于1次;参加代表之家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七条 通过人大代表接待日、人大代表进社区、进村庄、座谈会、设立人大代表信箱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围绕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搞好调查研究。
第十九条 各级人大代表要定期或不定期回到原选区,回答选民的询问,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每年至少1次。
第二十 完善人大代表活动室,为人大代表开展履职活动提供平台,促进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负责地依法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好法律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确需办理的信访可以转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街道人大主席团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街道人大主席团应当及时向人大代表报告处理结果。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把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人大主席团要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工作,认真落实代表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乡镇和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和组织都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积极支持人大代表履行好职责,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做好服务和保障。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本辖区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确保人大代表的知情权;对人大代表反映的问题,有关国家机关要认真解决落实;街道办事处要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和必要条件;人大代表所在单位、部门要大力支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做好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把制度建设作为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根本,在健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认真总结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形成制度机制。要认真分析研究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要求,不断丰富内容、创新方式,建立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新机制,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扎实推进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加强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坚持求真务实,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强化措施,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年终总结上报,确保工作和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