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2020-09-15     来源:杨埠镇人大联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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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使人大代表履行好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职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人大代表有以下各项权利:

 (一)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二)提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三)表决权。表决权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表决权利的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直接依据。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体代表过半数是衡量一件议案是否获得通过的标准。

 (四)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在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五)选举权。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

 (六)罢免权。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也是最后的监督措施。

 (七)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提出。

 (八)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法律规定的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人大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人大代表要在自己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自觉地学法、用法、守法,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人大代表要经常倾听群众的意见,积极向国家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积极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报告,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

  (四)遵守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是人民代表大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代表应自觉遵守,保证会议顺利进行。

  (五)积极参加代表活动。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重要形式。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各项代表活动,广泛联系选民,了解政府和“两院”各方面工作情况,为在会议期间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奠定基础。

  (六)保守国家秘密。对于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人大代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向外泄露。对于机密文件,不得私印、翻印或者意扩散。

  (七)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通过向政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帮助政府改进工作。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宣传政府发布的政策,使人民群众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对于政府工作中的困难,向人民群众及时作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八)积极宣传宪法和法律,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带头贯彻执行。随时了解宪法、法律以及决议、决定贯彻中的情况,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


审核人:从雁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