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充分展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职能作用。
40年来,地方人大为地方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地方立法从无到有,全面推进。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地方发展需要和群众关注问题,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制定、修改了一大批体现时代要求、体现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据统计,我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有12000余件。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也不断健全完善,所有省级人大和许多设区的市级人大均制定了综合性立法条例,建立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和论证等制度。注重维护法制统一。2018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全面清理生态环保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600多件。地方立法工作的全面推进,保证了宪法法律规定落地落实,促进了地方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
40年来,地方人大在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积极开展监督工作,着力增强监督实效。省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6000多次,听取审议工作报告10000多项,市、县人大常委会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监督工作。这些监督事项,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紧扣同级党委中心工作,聚焦民生关切,推动解决了一大批实际问题,彰显了人大监督的实效和权威。地方人大在创新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上,也积累了不少好经验。
40年来,地方人大依法决定了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批大事要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认真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党中央出台的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地方人大制定或修改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具体办法,明确细化了重大事项的范围、提案主体、工作程序等,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更加规范。
40年来,地方人大在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上作了大量有益探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代表工作重要性和规律性的认识不断深化,不断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依靠代表做好人大工作。为代表参加大会、审议议案报告做好服务保障,推动会风改进取得明显成效,会议审议质量明显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重点建议督办、听取办理情况的报告等实现常态化,有的地方还探索开展代表建议办理满意度测评。代表联系群众的形式更加多样、内容更加丰富,在原有的视察、调研、走访、接待群众等方式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拓宽联系渠道。代表联络站建设全面铺开,许多地方实现了乡镇(街道)全覆盖,场所建设、活动内容、工作机制等日益规范。代表参与常委会工作进一步扩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代表、代表列席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等成为机制化做法,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得到认真研究采纳。代表学习培训、履职监督等方面的制度也更加健全。各级人大代表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发挥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法履职尽责,展现了人大代表的良好风貌。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在探索中前进,在创新中加强,在规范中提高,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最重要的是: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地方实际出发,发挥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地方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推动地方各国家机关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必须坚持不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在法律范围内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增强人大工作活力。我们要认真总结这些经验,在今后工作中继续坚持和完善,不断丰富和拓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特色、时代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