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权利

2020-09-09     来源:西洋店镇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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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权利


(一)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权利有:

(1)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权,人大代表有权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及其它有关会议;

(2)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3)提议案权,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

(4)选举权,包括决定任免权。参加列入大会的选举事项,并可对提交大会讨论的候选人名单提出意见或提出新的候选人;

(5)询问权,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质询权,可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7)罢免权,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

(8)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

(9)表决权,可以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或人事任免案表示愿意和选择;

(10)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二)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有:

(1)组建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权;

(2)视察权;

(3)持证视察权;

(4)依法约见本级和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权;

(5)提议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权;

(6)列席会议权;

(7)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

(8)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此外,人大代表被罢免时有申诉的权利,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和言论免责权,并在时间、经济和物质上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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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从雁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