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权利
(一)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权利有:
(1)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权,人大代表有权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及其它有关会议;
(2)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3)提议案权,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
(4)选举权,包括决定任免权。参加列入大会的选举事项,并可对提交大会讨论的候选人名单提出意见或提出新的候选人;
(5)询问权,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质询权,可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7)罢免权,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
(8)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
(9)表决权,可以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或人事任免案表示愿意和选择;
(10)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二)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有:
(1)组建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权;
(2)视察权;
(3)持证视察权;
(4)依法约见本级和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权;
(5)提议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权;
(6)列席会议权;
(7)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
(8)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此外,人大代表被罢免时有申诉的权利,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和言论免责权,并在时间、经济和物质上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