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2020-09-05     来源:周口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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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八条【维护公共秩序】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众场合衣着整洁得体,言行举止符合公共礼仪,文明使用公共设施;

(二)等待服务或者参加活动时遵守秩序,服从管理;

(三)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

(四)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

(五)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文明出行】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人员让座,不抢座、霸座和强迫他人让座,不食用有异味的食品;不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

    (二)驾驶机动车辆应当礼让行人,规范使用灯光喇叭,积水路段低速行驶,拥堵路段依次通行,不强行超车、突然变道、急转急停,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它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三)驾驶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不逆向行驶,不长时间并道行驶和追逐嬉戏,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

(四)驾驶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系安全带或者佩戴头盔;不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不使用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观看视频;不超载、超速;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公共客运车辆、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卫生,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在规定站点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不甩客、不欺客、不拒客,按照规定计价收费。

   (六)不违反规定占用人行道、盲道、公交车道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七)不乱穿马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停留、嬉戏;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低头看手机或者接打电话;

(八)不损坏共享交通工具及其相关设施设备,使用后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九)不在机动车道内、交通信号灯路口兜售、发放物品或者乞讨;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维护公共环境】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随意倾倒、丢弃垃圾杂物,并按照规定分类投放;

(二)不乱涂、乱画、乱刻,不随意张贴、悬挂布告、启事、广告和宣传品;

(三)不在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含电子烟);

(四)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自觉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六)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攀折花草树木;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保护生态环境】  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不随意进入自然保护区;

(二)不违反规定猎捕、采摘、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三)不向河渠、湖泊、池塘等水体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废弃物;

(四)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文明社区】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建设,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展室内装修或者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二)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私拉乱扯电线,不乱停乱放车辆;

(三)不在公共绿地、楼道、楼顶等社区公共空间堆放物品、饲养动物、私自种植、悬挂私人物品、晾晒衣物等;

(四)不高空抛物;

(五)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文明乡村】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索要、收受高价彩礼,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

(二)保持村庄街道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或者丢弃垃圾、

病死畜禽、农药及其包装物、柴草等杂物;

(三)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四)不在公路等公共空间打场晒粮;

(五)妥善处理秸秆,不露天焚烧秸秆和杂物;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文明旅游】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三)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古树名木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刻画,不涂污,不攀爬,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触摸;

(四)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文明饲养犬只】 公民应当文明饲养犬只,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办理犬只登记,注射疫苗;

(三)携带犬只出户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不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博物馆、商场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避免犬只噪音扰民,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七)不遗弃、殴打、虐杀犬只,不随意丢弃、掩埋犬只尸体;

(八)不放任、逗弄或者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饲养其他宠物,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诚信经营】 公民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增强守信自律意识。

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文明诚信经营,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二)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从事经营活动;

(三)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不乱倒餐厨垃圾;

(四)不损毁经营场所前的城市绿化树木和设施,及时清理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和杂物;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文明上网】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暴力信息,不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不从事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活动。

第十八条【依法表达诉求】 公民应当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扰乱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和企业等单位正常的工作、医疗、教学和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九条【尊崇先进】 公民应当尊重和崇尚英雄烈士、杰出人物和模范人物。

第二十条【文明校园】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保障学生健康成长,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文明礼仪教育,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禁止侮辱、谩骂、体罚学生;

(四)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五)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第二十一条【倡导行为】 倡导下列活动和行为:

(一)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

(二)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弘扬良好家风,孝老爱亲,和睦相处,建设文明家庭;

(三)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

(四)邻里之间互帮互助,宽容礼让;

(五)绿色、环保、低碳生活,合理消费,节约水、电、气、暖等资源;

(六)文明用餐,推行公筷公勺,实行分餐制;节省食物,珍惜粮食;

(七)法律、法规倡导的其他活动和行为。

第二十二条【鼓励行为】 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结合自身实际,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方式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加入依法设立的志愿服务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三)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四)为他人提供必要的帮助或者救助;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五)参加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学、助残、助医、救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六)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及组织;

(七)其他崇德向善、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行为。


审核人:乔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