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视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提高视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辖区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驻华龙区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依法行使代表权利、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也是代表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视察的主要内容:(一)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二)全乡中心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三)全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四)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五)代表所提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七)上级人大安排的视察内容。
第四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工作要点或者代表的建议,可以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乡(镇)人大主席团受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可以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专题视察应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要明确视察目的,制定视察计划,通知被视察的单位。视察中,可采取听汇报、察看现场、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方法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也可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便了解更真实的情况。
组织专题视察,应有熟悉情况的代表参加,必要时由有关机关和执法部门配合进行。视察结束后,视察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向区人大常委会写出专题视察报告。
第五条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单独或联合就地视察。视察的单位、内容、时间由代表自行确定,也可以提出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协助安排。
第六条 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在其工作或居住的所在地进行。在区级国家机关、部门或者单位工作、居住的代表,可以回原选区视察,也可以在工作、居住地就近视察。
代表持证视察的方法可以灵活多样。可以事先通知被视察单位,直接前往视察;可以约见被视察单位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情况;也可以实地现场视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