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五、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七、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根据镇长的提名,决定副镇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九、受理镇人大主席团成员、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在常务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务副主席履行常务主席职责。在镇长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镇长中决定代理的定代理人选。
十、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原选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一、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届和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十二、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十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