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规范人大代表联络站(以下简称联络站)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联络站工作应当以人大代表为主体,以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村情民意、推动解决基层实际问题为工作内容,依法开展代表工作,不直接处理问题;对于已经或者应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等事项,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检举、控告和违法违纪等信访事宜,人大代表联络站不予受理。
三、 联络站应公告全年接待群众的时间安排、参加接待的人大代表姓名、联系方式等,进站代表接待群众每月不少于一次。
四、对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民生问题,可以通过联络站向人大代表反映。
五、对于群众反映的事项,负责接待的人大代表是受理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应遵循“谁接待、谁答复”的原则,做好来访登记,按一事一件及时整理。
六、对于能够即时答复或者咨询有关部门后可以即时答复的事项,应当即时答复。对于不能即时答复的事项,按照以下途径处理:属于乡镇职责范围内的,由乡镇人大工委转办事处督促协调解决;属于县级职权范围内的,报送县人大转送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或作为大会期间、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提出,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直接反映给县有关部门和组织;超出本县权限范围的,报送县人大转送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提请县以上人大代表作为大会期间、闭会期间代表议案、建议提出;对情况不明了、较复杂的事项,由联络员收集汇总,向县人大、乡镇人大工委汇报,按规定程序办理。
七、对联络站受理的问题,按照“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的原则,做好协调、处理、解决,处理意见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反映人。
八、对人大代表不按规定参加活动的,联络站要及时向乡镇人大工委反映。接待日的人大代表因故不能接待群众的,应及时调整更换人员。
九、联络站应当对人大代表参加联络站工作的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册》并每月向乡镇人大工委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