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知识】乡镇人大主席团对代表持证视察应做好哪些工作?

2020-07-09     来源:庞寨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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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这一规定说明,代表持证视察是代表视察的形式之一。早在198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关于全国人大代表持视察证视察的意见》,一些省、市及县(市、区)的人大常委会也陆续制定了关于代表持证视察的规定和制度。但就实际情况看,乡镇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更具现实性和可能性。乡镇人大主席团对代表持证视察应当做好组织和服务工作。

1.要加强代表持证视察制度建设。

针对人大代表个人持证视察遇到的问题,依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人大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办法,对个人持证视察的内容、范围、程序、权限,被视察单位应如何配合、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什么处理方式以及代表履职的时间、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要加大对代表持证视察制度和代表持证视察工作的宣传,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代表履职氛围。

2.要加强对代表持证视察工作指导。

在提倡和鼓励代表个人持证视察的同时,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可选择一些政治业务素质高、议政能力强的代表先行进行试点,再总结推广。

3.要加强代表持证视察培训学习。

在安排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前,应对代表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代表思想认识,激发主体意识,充分发挥代表的能动作用,使代表勇于和善于通过持证视察来履行职责,促进代表视察工作的开展。

4.要精心安排代表持证视察活动。

为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代表个人持证视察的内容、形式、单位、时间和参加视察的人数由代表自行确定,但应事先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根据代表的要求,帮助协调解决视察中遇到的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视察的代表如需约见被视察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时,乡镇人大主席团应积极联系安排。对于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需要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凡属本级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的,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答复代表;属于上级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的问题,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本级乡镇人大主席团要责成有关机关和组织再作答复。对不支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代表持证视察或者进行打击报复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及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保证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工作有序、有效、正常开展。


审核人:李瑞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