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
8、听取和审查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乡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概括起来,乡人民代表大会有四项主要职权:保证权、决定权、选举权和罢免权、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