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工作职责

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工作职责

第一条  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省、市、县(区)、乡(镇)四级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联系选民、倾听意见、学习交流的平台。

第二条  工作站定期开放,承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反映群众诉求,并依法督促相关单位办理和回复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三条  各工作站配备一名站长、一至两名副站长、一名联络员,联络员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第四条  工作站安排各级代表轮流驻站接待或走访选民,具体由各联络员负责安排。

第五条  代表认为需要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时,应以书面形式交工作站,并报各县(市、区)人大选工委统筹安排。约见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具体包括约见的对象、内容以及相关的建议、意见等。

第六条  各工作站安排代表集中接待选民每月不少于1次,参与接待的代表不少于3名。

第七条  工作站实行回复责任制,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人大代表及选民的意见、建议,将代表办理意见分送有关部门,跟踪落实,并向人大代表和选民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条  工作站必须建立完善的台账,做到接待有安排,来访有记录,处理有反馈。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选工委负责对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进行检查指导,适时组织选民对工作站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站长职责

1、主持工作站的工作,负责召集、组织代表开展学习、视察、评议、调研等各项活动,贯彻实施有关代表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意见。

2、根据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及本选举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活动计划,经代表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督促代表认真执行。

3、加强与代表所在单位的联系,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加活动积极创造便利条件。

4、联络人大代表、组织代表联系选区群众,交流代表工作经验,积极推进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5、积极参加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知的有关会议,承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工作。

6、工作站副站长协助站长进行工作。站长不在时,由副站长召集、组织代表活动。

 

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联络员职责

1、热爱代表联络工作,协助站长做好代表学习、视察、调研等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及时将相关文件、资料等学习材料发给本组代表。

2、保持代表工作站之间、本站代表之间的密切联系,掌握代表基本情况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及时向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选工委反馈。

3、负责代表活动考勤,代表履职档案和代表活动的宣传、信息工作。

4、加强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选工委经常性联络,活动之前向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选工委介绍活动时间和内容,活动后及时反映活动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